question-icon 抢救费是否可以先予执行?

我家里人遭遇意外正在医院抢救,可现在费用太高,我们实在承担不起了。想知道能不能让责任方先支付抢救费,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先予执行,这种情况法律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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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还没最终判决前,让被告先给原告一些钱应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而抢救费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所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抢救费是可以先予执行的。 不过,申请先予执行也有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比如,不及时支付抢救费,患者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其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院会审查被告有没有能力支付这笔抢救费。 此外,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可能需要提供担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裁定。如果法院裁定先予执行,义务人就必须履行,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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