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过了但没收到,是否可以先暂估?
我和一家供应商有业务往来,对方已经开具了发票,可我这边还没收到发票。现在我想核算成本,不知道能不能先把这笔费用暂估入账呢?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允许,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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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核算中,暂估入账是一个常见的操作。暂估入账指的是企业在采购商品等业务中,货物已经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收到,在会计期末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对该批货物进行暂时估价入账的处理方式。 对于发票已经开具但尚未收到的情况,从会计核算角度是可以进行暂估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当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货物或服务,即便发票未收到,也应该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暂估入账,以准确反映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不过,从税务处理方面来看,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等扣除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等扣除凭证的,可以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如果暂估入账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还未取得发票,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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