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能否运用?
我遇到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和食品安全有关。我不太清楚在这类案件里,食品安全法能不能用。比如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给我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我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能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吗?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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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食品安全法是可以运用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而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时,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这些犯罪行为往往会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等。此时,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就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食品安全相关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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