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前夫回家十年后还能要青春赔偿吗

我和前夫离婚后他又回来住了十年,现在他要青春赔偿。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他能拿到青春赔偿吗?具体有哪些规定和说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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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后前夫回家十年后要求青春赔偿,一般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首先要明确,“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并没有条款规定男女在婚姻破裂或分手时需向对方支付此类费用。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定情况,无过错方可以获得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在之前的婚姻关系中,是因为前夫存在这些过错行为导致离婚,那么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比如物质赔偿,就是你实际受到的损失,像调查过错方花的钱、起诉离婚交的诉讼费、因对方家暴受伤治病的钱等。精神赔偿则没有固定数字,要综合看对方过错严重程度、对你造成的伤害等多方面因素决定。 但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过错情形,单纯以“青春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青春的流逝是自然现象,不能简单归结为某一方的责任。 相关概念: 青春损失费:这是民间说法,并非法律上认可的概念,是离婚或分手的人觉得自己在关系中付出多、处于劣势,希望得到经济补偿而提出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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