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费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通行费普通发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首先,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在购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时,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部分。对于公路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中的通行费发票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所开具的发票。如果是财政票据,则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应及时关注最新政策,以确保正确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