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主体会构成行贿罪吗?
我是一名公职人员,在工作中涉及斡旋受贿的情况。现在我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同时构成行贿罪,我不太清楚斡旋受贿罪主体和行贿罪之间的界限和关系,想知道在法律上,斡旋受贿罪主体会不会构成行贿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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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斡旋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概念。斡旋受贿罪,其实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这个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直接办事,而是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为请托人办事并收钱。 而行贿罪呢,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行贿罪是送钱的一方的行为,目的是让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斡旋受贿的情形,而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行贿罪。这两个罪名所规范的行为主体和行为模式是不同的。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重点在于利用自身便利条件通过他人职务行为获利;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重点是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在通常情况下,斡旋受贿罪主体本身是收受财物的一方,而不是给予财物的一方,所以一般不会构成行贿罪。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这个斡旋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的目的,自己又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那就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总之,要确定斡旋受贿罪主体是否构成行贿罪,关键要看其是否实施了符合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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