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人是否可以中断执行期限?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担保,现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了。我想了解下,作为连带担保人,有没有办法能让执行期限中断呢?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想弄清楚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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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连带担保人是否可以中断执行期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执行期限通常是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时间范围。而中断执行期限,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期限内因为某些法定的事由出现,使得已经过去的执行期限不算数了,要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连带担保人而言,如果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是可以导致执行期限中断的。比如,债权人向连带担保人提出履行担保义务的请求,这就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情形,此时执行期限就会中断。又或者,连带担保人同意履行担保义务,那么同样会引起执行期限的中断。因为连带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上具有连带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当出现法定的中断事由时,连带担保人是能够让执行期限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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