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后是否可以追偿共同担保人的债务?
我作为担保人之一,帮债务人承担了债务,被法院执行还款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向其他共同担保人追偿他们应承担的那部分债务呢?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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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执行后,一般是可以追偿共同担保人的债务的。这里涉及到共同担保追偿权的法律问题。所谓共同担保,就是有两个或以上的担保人对同一债务进行担保。当其中一个担保人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后,就会产生向其他共同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392 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第 700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当一个共同担保人被执行承担债务后,他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对于其他共同担保人,如果他们之间有约定各自担保的份额,那么就按照约定的份额来追偿。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进行追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追偿的范围不能超过自己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并且要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追偿权。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担保关系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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