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一裁终局?


在劳动仲裁中,一裁终局是一项特殊的制度。简单来说,一裁终局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了,但劳动者如果对裁决不服,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这一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让劳动者能更快地拿到应得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当事人而言,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请求一裁终局。如果争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能涉及一裁终局的情况。比如,劳动者追索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那么这个劳动争议就有可能适用一裁终局。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请求一裁终局。仲裁机构会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一裁终局的条件。而且,一裁终局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一定限制,所以适用的范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符合一裁终局的条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机构提出相应主张。仲裁机构会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最终仲裁裁决被认定为一裁终局,用人单位若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总之,劳动仲裁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可以通过仲裁程序适用一裁终局结果的,但最终是否能实现一裁终局,要由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