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房贷写妻子的名字也可以抵扣吗?
我家的房贷合同上写的是我妻子的名字,我了解到有个人所得税房贷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用来抵扣我的个人所得税呢?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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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房贷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出台的一项政策。这里所说的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通俗来讲,就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把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扣除掉,从而少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以,如果这套房子是你们夫妻双方的首套住房,并且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那么即使房贷合同上写的是妻子的名字,你们也可以选择由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来扣除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但要注意的是,一旦选定了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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