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在税法领域,我们先了解一下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额抵扣,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有助于避免企业重复纳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经营租赁通行费能否抵扣进项,要依据相关税收法规来判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3%)×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 也就是说,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经营租赁过程中产生的通行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不过,要注意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比如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并且按照规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同时,要保证这些通行费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支出。如果取得的是财政票据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或者通行费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那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