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时纸制品的单位可以写项吗?


在探讨开发票时纸制品单位能否写‘项’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其中,‘填写项目齐全’就包括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等。 对于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的单位填写,一般来说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果纸制品是按照不同种类、规格等进行销售,且每种都有明确的数量等信息,通常应分别填写具体的单位,如‘箱’‘包’‘本’等,这样能清晰反映交易的实际内容。但当纸制品种类繁多、难以一一详细列明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写‘项’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如果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可以写‘项’,但必须附有详细的清单说明具体内容。对于普通发票,虽然没有像专票那样严格要求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但也应保证有相应的明细记录可查,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就是说,开发票时纸制品单位写‘项’并非绝对不可以,但要有详细的明细作为支撑。如果只是简单写‘项’,却没有对应的明细,可能会被认为发票开具不规范,面临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交易的详细资料,如果无法提供,可能会导致发票不被认可,企业不能进行正常的税前扣除等操作。因此,企业在开具发票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单位填写方式,确保发票开具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