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我正在参与一个仲裁案件,担心对方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影响后续的执行。我想知道在仲裁过程中,像我这样的当事人是否有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呢?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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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中,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简单来说,就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从而保障将来生效裁决能够顺利执行,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所以,在仲裁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首先要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过,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以防止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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