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方式有哪些?
我正在参与一个仲裁案件,担心一些关键证据可能会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我想知道在仲裁过程中,都有哪些合法有效的证据保全方式呢?我该怎么做才能确保这些重要证据被妥善保存,以便在仲裁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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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里,证据保全是一项重要措施,它的目的是防止证据可能出现灭失、被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从而保障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合法权益。 证据保全的申请主体通常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需要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将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是因为仲裁机构本身并没有直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权力,而人民法院有相应的职权和执行能力。 关于证据保全的方式,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会有所不同。对于证人证言,常见的保全方式是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法院工作人员会找到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证人进行询问,把证人所说的内容详细记录下来。这些笔录经过证人签字确认后,就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对于物证,可能会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比如,如果争议涉及到一批货物,法院可以对这批货物进行查封,禁止相关人员随意处置,确保货物的状态得以固定。也可以将物证进行扣押,由法院暂时保管,防止物证被损坏或者丢失。 对于书证,可能会进行复制、拍照、录像等。如果书证是一份合同,法院可以对合同进行复印,留存副本;对于一些不方便移动的书证,如墙上的公告等,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记录书证的内容和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些法律条文为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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