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警察可以调取病历吗?


在医疗纠纷中,警察是可以调取病历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病历的概念。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它包含了患者大量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警察为了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等法定职责的需要,是有权力调取相关病历资料的。 另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也规定了除患者本人外,其他有权查阅、复制病历的主体和情形。其中就包括了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警察调取病历主要是为了公正、客观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有义务配合警察的调查工作。不过,警察和医疗机构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信息安全。如果患者对警察调取病历的行为存在疑问或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反映和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