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省高院有权驳回省检察院的检察抗诉吗?
我遇到一个民事诉讼案子,省检察院提出了检察抗诉,现在到了省高院这边。我不太清楚省高院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权力驳回省检察院的抗诉,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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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省高院是有权驳回省检察院的检察抗诉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检察抗诉。检察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省检察院发现省高院或者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符合抗诉条件的情形时,就可以提出抗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按照抗诉的要求进行再审或者支持抗诉的主张。 省高院在收到省检察院的抗诉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省高院经过审查,认为抗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等,那么省高院是有权驳回抗诉的。也就是说,省高院对于省检察院的抗诉有审查和判断的权力,并非只要抗诉就一定会启动再审程序或者支持抗诉的诉求。总之,省高院在民事诉讼中具备驳回省检察院检察抗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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