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权异议可以直接向法官提出吗?
我有个案子,感觉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我就想问问,能不能直接跟负责我这个案子的法官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这样做合不合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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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通常来说,管辖权异议是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而不是直接向法官个人提出。这是因为管辖权异议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需要通过规范的方式启动。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保障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直接向法官个人提出,可能会因为缺乏规范的程序,导致异议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甚至可能影响到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确保管辖权异议能被正确受理和审查,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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