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了管辖异议后法院仍然开庭合理吗?
我向法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可法院还是安排了开庭。我不太明白,既然我都提出管辖问题了,为啥还开庭呢?我想知道法院这么做合不合理,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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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管辖异议后法院仍然开庭这种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是否合理。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管辖异议这个概念。管辖异议就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目的是保障案件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公正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法院还未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就开庭,这在程序上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正常流程是法院先审查管辖异议,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再决定后续的审理安排。若法院直接开庭,很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再次向法官说明自己已经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法院先处理管辖问题。 然而,如果法院已经对管辖异议进行了审查,并裁定驳回了当事人的异议,这种情况下法院安排开庭就是合理的。当事人若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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