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旅游费能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里扣除?
我是做房地产行业的,公司组织了旅游活动产生了费用。我不太清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旅游费能不能扣除,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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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房地产旅游费能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里扣除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所得税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要对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进行一次全面的计算和清理,多退少补。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旅游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地产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这种旅游费通常被认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联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有扣除限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如果旅游费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且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是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的;超出部分则不能扣除。 然而,如果旅游活动是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比如是为了促进业务开展、维护客户关系等,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取得收入相关,例如有相关的业务合同、客户参与证明等,那么这种旅游费有可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这种情况需要企业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其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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