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招待费汇缴是否需要调增?
我公司有在建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招待费。现在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不清楚这些在建工程的招待费在汇缴时要不要进行调增,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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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业务招待费和汇算清缴这两个概念。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汇算清缴则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在建工程的招待费,它并不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在建工程是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形成资产,而不是直接产生销售(营业)收入。所以,在建工程的招待费不能按照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那样在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在建工程的招待费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这部分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的条件,不应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如果企业不进行调增,就会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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