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预告登记失效后是否可以再办理?

之前我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它失效了。现在我想重新保障自己对不动产的相关权益,不知道预告登记失效后还能不能再办理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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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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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制度,它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简单来说,就是在不动产买卖等交易中,为了防止卖方在过户前把房子再卖给别人或者进行其他损害买方权益的操作,买方可以先去办理预告登记,让这处不动产在一定时间内不能随意进行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也就是说,当出现债权消灭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去办理正式登记这两种情况时,预告登记就会失去效力。 那么,预告登记失效后是否可以再办理呢?答案是可以的。只要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的事由消失,并且符合预告登记的申请条件,当事人就可以再次申请预告登记。例如,如果之前是因为超过九十日未申请正式登记而导致预告登记失效,现在当事人重新满足了可以办理正式登记的条件,同时买卖双方也达成一致愿意再次进行预告登记,那么就能够再次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再次申请预告登记时,依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办理,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等,并且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申请,这样才能保障预告登记的顺利办理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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