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可以追偿吗?

我给别人做了连带保证人,现在已经按约定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我就想知道,我有没有权利向债务人把这笔钱追回来啊?不太清楚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想详细了解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到底能不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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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是可以追偿的,这是保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并且保证人在追偿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过不能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当乙到期没还钱,甲替乙向丙偿还了债务后,甲就可以在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乙追偿。 另外,保证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话,那就按照约定来确定保证范围(《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 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务人和保证人都不能拒绝。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意思是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于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具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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