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能否参考?

我现在有个案子,被告之前在其他案件里有送达地址确认书。我不太确定在我这个案子里,能不能参考他之前那份确认书来确定送达地址,这样能省不少事。想问问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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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被告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参考的,但也存在一定限制。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用于接收诉讼文书的地址信息。从方便诉讼程序和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被告在其他案件中填写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且该地址在当前案件审理时仍然有效,参考该地址进行送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我们不能简单地直接使用,因为每个案件都是独立的,当事人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这表明,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法院都有要求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职责,目的就是确保诉讼文书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当事人手中。如果直接参考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送达不能,进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所以,法院通常会谨慎对待参考其他案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情况。一般会先对参考的地址进行核实,比如通过电话等方式与被告确认该地址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无法核实或者被告明确表示地址已经变更,法院还是会要求被告重新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因此,虽然被告其他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能盲目依赖,必须经过核实和确认,以保证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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