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吗?
我涉及了一起案件,目前了解到从法律角度看可能不应当追究我的刑事责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呢?具体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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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的。首先来解释一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概念。它指的是在某些法定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可能看起来像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出现上述这些法定情形时,如果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也就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的阶段,公安机关在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主动撤销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没有主动撤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申请,并说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经审查确实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就会依法作出撤案决定。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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