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其智发行政复议书吗?
我在处理一个行政复议的事情,涉及到‘其智’这个人。不太清楚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能不能向‘其智’发送行政复议书,也不确定这里面有没有什么法律要求和限制,想了解下到底可不可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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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是否可以向“其智”发送行政复议书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审理结果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会明确复议决定,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关键在于送达对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行政复议书应送达给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如果“其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当然需要将行政复议书送达给他,以告知其复议结果。若“其智”是被申请人,同样需要向其送达行政复议书,这是保障其知情权和可能的后续救济权利的必要程序。而当“其智”是与该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时,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其送达行政复议书,使其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复议结果。 然而,如果“其智”与该行政复议案件没有任何关联,那么就不存在向其发送行政复议书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书的送达是有明确的法律指向性和程序性要求的,不能随意向无关人员发送。所以,能不能向“其智”发送行政复议书,要依据“其智”在该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角色和法律地位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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