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费发票能否抵扣销售的货款销项?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在日常业务中,会取得一些服务费发票,同时也有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我不太清楚这些服务费发票能不能用来抵扣销售货款的销项税额,要是能抵扣的话,就能节省不少成本,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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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规定中,服务费发票能否抵扣销售的货款销项,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确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当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会支付一定的增值税,这部分就是进项税额;而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取得收入时,要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所以,如果取得的服务费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服务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项目,那么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的。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也规定了一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如果服务费是用于这些不得抵扣的项目,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销售的货款销项。所以,企业要根据服务费的具体用途,结合税法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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