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能否用上期留抵税额?
我公司采用简易办法计税,现在有上期留抵税额,不清楚这部分留抵税额能不能用在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上。我不太懂税法规定,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否可行,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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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简易办法计税是一种比较简便的计税方式,它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那样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而是直接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纳税额。而上期留抵税额呢,是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这里所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意味着不能用上期留抵税额来抵减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 也就是说,简易办法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是相互独立的计税体系。简易办法计税有其自身的规定,不能使用一般计税方法下产生的上期留抵税额。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区分不同的计税方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因错误使用留抵税额而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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