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抚养费,可以中止其探视权吗?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我,对方一直不支付抚养费。我想着不让他探视孩子了,给他个教训,让他赶紧把抚养费补上。但又怕这么做不合法,所以想问问,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我能不能中止他的探视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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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抚养费和探视权这两个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而探视权,也叫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规定了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法定情形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不支付抚养费并不在其中。 也就是说,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支付抚养费属于违反抚养义务,而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不能自行决定中止其探视权。正确的做法是,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不履行,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擅自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可能会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情感交流和健康成长。所以,在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时,不能直接中止其探视权,而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抚养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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