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和留置盘问能一起使用吗?


在法律层面,传唤和留置盘问是可以一起使用的,但它们适用的情况和程序是不同的。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留置盘问则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从法律规定来看,传唤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而留置盘问主要是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过程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采取的措施。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果一个人既符合传唤的条件,又符合留置盘问的条件,那么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其先进行传唤,之后再进行留置盘问的,或者反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