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在探讨补充合同能否撤销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通常在原合同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情况发生变化时签订。它与原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补充合同能否撤销呢?答案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补充合同是可以撤销的。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在签订补充合同时,一方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存在误解,以为是一种意思,结果实际履行时发现是另一种意思,而且这种误解给自己造成了较大损失,那么该方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补充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在签订补充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诱使对方签订了补充合同,受欺诈的一方就有权利撤销该补充合同。例如,卖方在补充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的质量问题,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买方发现后就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一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依法撤销该合同。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一方利用对方急需资金的困境,在补充合同中设定了非常不合理的条款,使对方遭受重大损失,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补充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果想要撤销补充合同,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定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而且在申请撤销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