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吗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自己作为犯罪嫌疑人,感觉案件受理的法院可能不太对,心里挺疑惑的,就想知道在刑事诉讼里,像我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没有权利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呀,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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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并没有专门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主要是法院与法院之间进行协调和处理的事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要是有两个或以上同级别人民法院都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那么应由最先受理这个案件的人民法院来审判。要是有需要的话,也能够把案件移送至被告人主要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要是出现管辖权争议,相关法院应在审理期限内通过协商来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由有争议的人民法院一级一级上报到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这就说明管辖权的确定和争议解决主要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工作流程,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随意干涉。
不过,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这表明在特定规程下,被告人有提出异议的机会,但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院。
相关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或者受诉法院向 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或者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认可管辖的意见或者主张。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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