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欠税企业有应收账款,税务机关可否代为收款?

我公司欠税了,目前公司有一些应收账款还没收回来。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没有权力直接去帮我们收这些应收账款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担心税务机关会直接插手,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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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代位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企业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代为收款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 欠税指的是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应收账款则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一系列的权力来保障国家税收的征收。其中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规定已纳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欠税企业怠于行使其应收账款的债权,影响了国家税收的实现,税务机关是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企业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 不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首先,必须是欠税企业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即企业有能力去收取应收账款却不积极采取行动。其次,这种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最后,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去代为收款,而是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能随意代为收取欠税企业的应收账款,但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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