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奖励过期后还能有吗?
最近遇到了拆迁相关的事儿,设定的拆迁奖励期限已经过了,但还没和征收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心里很疑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拆迁奖励是否还能拿到,想了解下具体的相关规定和可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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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当拆迁奖励被设定的有效期限过后,如果被拆迁人与征收主体未能依据法定程序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该项拆迁奖励将不予以支付。这是因为拆迁奖励通常是为了鼓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拆迁工作而设立的一种激励措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不过,在现实的拆迁工作中,也时常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者合理的变通之处。例如,征收方在严格遵照现行立法框架下宣布实施相关公告及奖励举措,但由于未能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达成所有房屋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依然有可能通过司法渠道或者采取其他协商方法去争取奖励款项。 另外,假如被拆迁人在奖励期限届满之后主动联系征收方,并且愿意立即签订协议以便获取奖励款项,征收方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扰,进而影响到整个补偿安置流程的整体效能以及社会和谐,有可能会重新审视并考虑是否要批准这笔奖励金额。但如果拆迁补偿合理,而被拆迁人出于拖延的心态在明知奖励期限的情况下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无法获得拆迁奖励了。具体是否能获得奖励,还需依据当地的奖励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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