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周期过了该如何进行补偿?


当拆迁周期过了,意味着拆迁方未按预定时间完成拆迁及赔偿,此时被征收者可要求其进行履约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延期补偿**:依据合同或相关法规,拆迁方须支付延期补偿金,以弥补因迟延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拆迁影响了被拆迁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导致了额外的经济支出,拆迁方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补偿。 **临时安置补助**:如果需要对被拆迁户进行临时安置,拆迁方需提供此项补助,并负责相关搬家费用。比如,为被拆迁户提供临时的居住场所,或者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确保被拆迁户在等待安置的过程中有地方居住。法律依据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超期罚款**:按约定期限或相关规定,拆迁方应对超时行为支付罚款或违约金。这是对拆迁方未按时完成拆迁工作的一种惩罚措施,以督促拆迁方尽快履行义务。 **重新商议**:若超时情况较为严重,双方可重新商定补偿金额及条件,以应对市场变动与个人需求。比如,由于市场房价上涨,原来约定的补偿金额可能无法满足被拆迁户的购房需求,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协商补偿标准。 另外,在房屋拆迁超期过渡补偿费的计算方面,不同类型的房屋有不同标准: 对于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第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对于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