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防卫是否可以由第三人实施?
我想了解下,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我不是受害者本人,作为第三人能不能进行特殊防卫呢?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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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通俗来讲,就是在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采取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特殊防卫是可以由第三人实施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里并没有限定防卫行为只能由受害者本人实施。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任何公民在遇到这种严重暴力犯罪时,都有权利进行防卫的权力,第三人当然也不例外。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鼓励公民同严重的暴力犯罪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当看到他人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第三人实施特殊防卫,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避免受害者受到更大的伤害。不过,第三人在实施特殊防卫时,也需要确保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不能在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开始时进行所谓的“防卫”,否则可能会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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