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部分驳回后还能使用吗?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收到通知说部分驳回了。我不太清楚这之后还能不能用这个商标,是驳回部分不能用,还是整个都不能用了呢?我很担心用了会有法律风险,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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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认为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而对该部分予以驳回,其他部分予以初步审定的情况。 从法律角度来说,商标部分驳回后,对于初步审定的部分,在公告期无人提出异议且顺利注册后,申请人是可以在这些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而对于被驳回的部分,如果申请人不进行复审或者复审不通过,那么就不能在这些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以注册商标的形式使用,否则可能会面临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者违反商标法规定的风险。不过,如果该部分商标未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且不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等规定,申请人仍然可以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但这种使用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的全面保护。比如,如果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如果申请人对驳回部分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通过复审有可能使被驳回部分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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