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后探望方式可以更改吗
我和前妻离婚时在协议里约定了探望孩子的方式,但现在情况有变化,我觉得原来的方式不太合适了,想改一下。想了解在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对探望方式进行更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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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生效后探望方式是可以更改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探望权,简单讲,就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去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表明,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那么关于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内容都可以进行变更。比如原来约定一周探望一次,现在双方商量后都同意改成两周探望一次,这是完全可以的。 要是双方无法就变更探望方式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其中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孩子的意愿、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判决。 另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例如探望方有不良嗜好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等,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总之,探望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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