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长沙县户口离婚后拆迁补偿规定是怎样的?

我是长沙县户口,刚离婚不久,现在听说原来住的地方要拆迁了。我不太清楚像我这种离婚后的情况,在拆迁补偿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我有没有资格获得补偿,补偿又是如何计算和分配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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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户口离婚后拆迁补偿规定如下:首先要明确拆迁补偿对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就是说,如果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时已经明确归属,那么拆迁补偿就给房屋所有权人。 如果涉及公有住房,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而且还要看户口是不是在公租房所在地。一般而言符合动迁安置资格要求的实际居住人,有户口在里面,实际居住过房子满一年,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可以主张分配动迁利益的,与承租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进行发放的相关补偿款项,离婚的时候是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的。但如果是离婚之后才进行的拆迁补偿,并且补偿依据是离婚前就确定的个人财产对应的房屋等,那么另一方通常没有分割的权利。比如,离婚时房产已经明确归一方所有,之后该房产拆迁,补偿款就归这一方。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女方户口还属于村集体的,就算是已经离婚的,也有征地补偿款 。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相关概念: 被征收人:指的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同住人: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有常住户口,即使拆迁许可证核发时居住未满一年也算的一类人。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农村集体中,具有参与集体事务决策、享受集体利益分配等权利的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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