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职务侵占案件有哪些特点?
我想了解一下,在检察机关处理的职务侵占案件里,这类案件通常会呈现出什么样的特点呢?是作案手段上有什么共性,还是涉及金额、主体等方面有特殊之处?我想弄明白这些,以便能更好地认识这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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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职务侵占案件具有多方面的特点。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这意味着犯罪主体必须是在单位中有一定职务、能够利用职务便利的人员,例如公司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其次,在作案手段方面,这类案件常常表现为多样化。常见的手段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比如将单位的货款直接截留;窃取则是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财物,像仓库管理人员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例如通过虚报费用来骗取单位资金。 再者,涉及金额方面,职务侵占案件的涉案金额跨度较大。有的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但也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而一些重大的职务侵占案件,涉案金额可能非常巨大,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另外,从犯罪的隐蔽性来看,职务侵占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由于犯罪主体熟悉单位的内部管理流程和财务制度,他们会采用各种手段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案件在初期不易被发现。比如,通过伪造账目、虚假报销等方式,让侵占行为看起来像是正常的业务往来。 最后,从危害后果来看,职务侵占不仅损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影响了单位的稳定发展。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一笔较大数额的职务侵占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甚至面临倒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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