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罪名是什么?

我遇到了一个麻烦事,有人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对方就是拖着不做。我想知道这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在法律上会被定什么罪名呢?我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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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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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律文书可能涉及的罪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个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包含在内。 该罪名的认定有一定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体上看,一般是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也包括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是因为确实没有能力执行,比如遭遇重大经济困难、突发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则不构成此罪。 在情节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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