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中对于支票有哪些票据权利,行使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在票据领域,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持票人拥有相应的票据权利,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支票的票据权利。支票的票据权利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支票的付款人(通常是银行)请求按照支票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拿着支票去银行要求兑现款项。比如,张三持有一张李四签发的支票,张三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到支票上指定的银行,请求银行支付支票上的金额。 追索权则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出票人、背书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当银行拒绝支付支票款项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例如,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此时持票人就可以向出票人或者其他背书人要求偿还支票金额。 接下来,我们看看行使支票票据权利的注意事项。在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应当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此外,持票人还应当注意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总之,持票人在享有支票票据权利的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行使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