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这边最近要拆迁,但是我不太清楚拆迁相关的规定。我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里对拆迁的流程、补偿标准这些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是我们被拆迁人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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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它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重要法规。 首先是征收前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相关情形时,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比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 然后是征收程序,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补偿方面,第十七条指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被征收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该条例,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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