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中,有多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是实施主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现实中,一些政府成立临时机构或者委托乡镇一级政府实施征拆工作,这其实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是公告方面。征用土地公告是必经程序,分为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并且要包含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等内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也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不规范公告情况不少,比如小项目不公告、公告内容不全等。不依法公告,违反法定程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等有权依法要求公告,还可拒绝办理相关手续。 再者,听证权也不容忽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但现实里,很多被拆迁人听证权未得到保障。 另外,房屋评估环节,评估公司的选择被拆迁人也有权参与,要考察其可信度。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还能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整个过程中要保留好证据,比如政府部门公告的文件等,万一之后拆迁方不按公告方案补偿,这些证据能用于维权。 相关概念: 征用土地公告:是国家征收土地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告知的程序,包括征地批准机关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具体方案进行公开告知的程序。 听证权:被征地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有不同意见时,要求举行听证会表达意见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