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拆迁征地补偿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在执行拆迁征地补偿过程中,有多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首先是补偿标准问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是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它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这是为了保证补偿标准有合理的数据支撑,避免随意定价。《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这样的标准确定方式,以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其次要关注补偿安置协议。注意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比如补偿款什么时候到账,安置房屋在哪里、多大面积等,都得在协议里写清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再者是实施主体和程序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而现实中,常存在实施主体不规范的情况,比如政府成立临时机构或委托乡镇政府实施等。征用土地公告也分为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两种,要注意其时间和内容是否规范。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公告时间和内容有明确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且公告要包含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等内容。 最后,如果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被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要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相关概念: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规定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和金额等内容的方案。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通过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来确定,用于衡量土地价值和计算相关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公告:分为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对公告时间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