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际出资人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实际出资人,通俗来讲,就是实际拿出钱来投资公司的人,但在公司登记等方面可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首先,当实际出资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股东如果是实际出资人,就需要承担这样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欠了别人钱还不上,而实际出资人又没有把该出的钱都出到位,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在没出的钱和对应的利息范围内,来帮忙偿还公司的债务。 其次,实际出资人如果通过名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出资人虽然可能不在公司登记中显示,但如果存在上述滥用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比如实际出资人利用名义股东操纵公司,将公司资产转移,使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那么实际出资人就要和公司一起对债务负责。 再者,如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存在无效等情形,实际出资人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代持协议无效,公司可能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投资损失等情况。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为协议无效而导致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在代持协议签订过程中有过错,就可能要对名义股东或者其他相关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