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可能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面临经营困难,此时经济性裁员是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采取的一种措施,但这种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重整程序时,为了挽救企业,可能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此时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经营能力,裁员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而采取的手段之一。 二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市场、资金、原材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企业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如订单大幅减少、资金链断裂等,不进行裁员可能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时,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这里的“严重困难”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参考同行业的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随着市场需求和技术的发展,企业可能会进行转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岗位需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原有的部分员工可能无法适应新的岗位要求。在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后,如果仍然存在人员冗余的情况,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四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上述三种明确列举的情形外,如果出现了其他客观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导致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也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例如,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同时,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