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中不得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里,存在多种不得受理的情形。 首先,若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是不会受理的。简单来说,每个司法鉴定机构都有自己擅长和被允许开展的业务领域,如果要鉴定的事情不在这个机构的业务范围内,机构就没办法受理。比如一个只做笔迹鉴定的机构,对于亲子鉴定的委托就无法受理。这是为了保证鉴定的专业性和准确性。相关法律依据虽未在特定条款明确此表述,但从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角度,业务范围限制是基础要求 。 其次,要是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也不能受理。鉴定材料是得出准确鉴定结果的基础,如果材料有问题,那结果必然不可靠。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血迹样本作为鉴定材料,就不符合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对检材的来源、取得等有相关规定,强调材料需符合法律规定 。 再者,当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时,机构也不会受理。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底线的,如果鉴定是为了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那肯定不被允许。比如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而进行的虚假鉴定。 另外,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以及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情况,也不能受理。因为鉴定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技术标准,机构也有自身的能力边界。例如要求一个不具备先进设备的小机构进行高难度的DNA深度测序鉴定,就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最后,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同样不会被受理。 相关概念: 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材料:用于进行司法鉴定的各种样本、证据等物品或信息。 司法鉴定执业规则:司法鉴定行业内部为规范鉴定行为、保证鉴定质量等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