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存在一些情形是不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是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在突发的车祸现场,医生为了挽救患者生命,在不具备完善的医疗条件下进行手术,术后患者出现了一些不良状况,这种因为紧急情况采取措施导致的结果,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医生当时的首要任务是抢救生命,无法做到像在正规手术室那样周全。 第二种是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每个患者的身体状况都是独特的,有些患者可能本身就有罕见的体质或者病情比较特殊。例如,在进行常规的药物注射时,大多数人都不会有问题,但个别患者因为特殊体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这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三种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学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目前仍然存在很多未知的领域。比如某些罕见疾病,以现有的医疗技术还无法准确诊断和有效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就不能归咎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四种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输血过程中,如果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检验和操作,但患者仍然感染了疾病,且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也不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目前的检测技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可能无法完全排除所有的感染风险。 第五种是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如果患者或者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安排,比如不按时服药、不遵循医嘱进行检查等,从而导致病情恶化,这种后果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医生要求患者住院观察,但患者拒绝,回家后病情加重,这种情况就不能怪医院。 第六种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等。如果医院在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医疗设备损坏、医疗人员救援受到阻碍,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这是无法避免的,也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