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家赔偿中刑事拘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之前被刑事拘留了,后来发现没什么问题就放出来了。我想着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但又不确定自己这种情况行不行。我想了解下,在国家赔偿里,刑事拘留有哪些情况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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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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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中,对于刑事拘留存在一些情形国家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而在刑事拘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相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简单来说,如果是公民自己故意提供虚假的情况,导致被刑事拘留,那么国家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比如张三为了替朋友顶罪,故意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结果被刑事拘留,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第二种情形是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这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被羁押,国家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还有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判断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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