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有哪些情况?
我在处理一个债务纠纷,听说诉讼时效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这两种情形,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以免因为时效问题影响我的权益,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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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法律上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都和诉讼时效的计算相关,但适用的情形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诉讼时效中止。简单来说,诉讼时效中止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为一些法定的客观原因,导致权利人没办法行使请求权,这时候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等这些阻碍因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再接着继续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再说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发生了某些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等中断的事由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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